🏠案件地址:新北市八里區龍米路二段36號11樓-6|伴月灣
🌟產權資料
總坪數:33.24
主建坪:18.65
附屬坪:4.85
公設坪:9.74
🌟辦理法院:士林法院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第一拍09/23底標價:1098萬
第二拍未定底標價:878萬(預估)
第三拍未定底標價:702萬(預估)
●點交情形→不點交●
1‧本件不動產因與他戶打通合併使用,無實體隔間牆,且共用一個大門進出,故拍定後不點交。
2‧民國115年4月10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陳○勲稱,其為債務人之配偶,741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該建物與36號11樓之5建物打通,僅留36號11樓之6(即741建號建物)之大門為出入口,債務人無停車位,且無欠繳管理費等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5年5月8日亦函覆,741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因36號11樓之5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人應自行處理其與741建號建物內部相通及單一出入口之問題,如有施作分隔設施之必要,亦應由拍定人自行協商負擔相關費用,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4月17日函覆,於114年1月8日曾受理本件標的址之火警案件,現場為室內電線走火,火勢由室內自動灑水設備及時撲滅,未延燒,亦無人員傷亡。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5‧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6‧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返還借款》
🌟🌟筆錄內容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主🌟🌟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照片來源:自行場勘/司法院/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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