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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分署於114年12月19日查封時,拍賣標的物為空屋,進行相關裝修作業,其格局為3房2廳2衛1廚,據地政人員稱後陽台有外推之增建,係與地板齊,搭建鐵片往外增建,上有曬衣架,似作為曬衣使用之區域。前開增建部分(即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得標人無法持本分署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後當事人及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該增建部分若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危險,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又本分署再於115年4月1日現場執行時,據管理員稱本件拍賣標的物業經由物業管理公司出租給第三人。嗣據第三人即承租人王○璽陳報,其於115年2月1日向義務人承租該房屋,租期至116年1月31日屆滿,每月租金新臺幣2萬7,000元,惟其承租(占用)係在本分署查封之後,不得對抗移送機關及併案(參與分配)債權人,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分署之點交時程及後續如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之保管或拍賣等程序,可能須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2‧本件拍賣之標的物有無積欠管理費、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公共基金等,以及拍定人是否須承擔前手欠繳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應注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及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等相關法令規定之適用問題,如有爭議,以實體判決為準,與本分署權責無涉。
3‧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初步調查,查無海砂屋、地震受損、火災事故之資料,又建物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依鑑價報告所載,經網路查詢並無本案相關訊息。惟因本分署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形可能與前揭調查資料及鑑價報告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當地鄰里長、周遭四鄰、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洽詢查明,再行投標,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4‧本件採現場投標與通訊投標並行之方式,通訊投標應寄達日期:自公告日起至開標日前1日止。
《法務部發文字號:新北執戊114年助執特專字第00001765號,行政執行法/可通訊投標》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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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1692萬115年7月7日拍賣]
[第二拍:1354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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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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