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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公公林O吉在場稱:目前該建物由其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包括火災受創、嚴重漏水、地震受損、海砂屋、輻射屋、凶宅),亦無增建。有位於地下3樓之平面車位,編號181,現場停有車輛一台,但車牌已遭移除。
2‧本件拍賣標的為第三人占有中,故拍定後不點交。
3‧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估價師事務所函復稱:勘估時本件建物屋齡約17年,至鑑定標的有無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凶宅等等,涉及各專業領域,宜分別請各專業人員鑑定或債權人自行查證,估價人員無法判定,不負該部分之責任等等。
4‧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6‧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司執菊字第106218號,清償債務》
[他項權利:拍後塗銷]
指名:蔣先生現任台灣不動產拍賣協會秘書長
服務專線:02-2265-2389
行動電話:0922-465-931
依執行單位公告底價如未拍定時,酌減20%計算,如債權人指定底價除外。
估算下一拍,如有疑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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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拍:2100萬115年1月14日拍賣]
[第二拍:1680萬未確定]
[第三拍:1344萬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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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部執行署
本物件若有遺誤概以執行單位公告為準
照片來源為:司法院,透明房訊,GoogleMaps
(拍定,撤回,清償,承受,結案之案件,此資訊皆主動失效,請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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